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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发布时间:2016-07-29 09:45信息来源:浏览量:

(一)申请条件

农村低保待遇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并且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常住,或者是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当地持续居住1年以上(需出具村委会证明、房屋租赁证明,同时原户籍地要出具在原户籍地没有享受低保的证明);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家庭经济状况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财产状况、实际生活水平与基本生活常年困难家庭状况相符。

家庭经济状况整体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但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150%以内的,其家庭中已成年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患重大疾病人员,可以分户独立提出申请。

(二)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受理。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居住证持有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当地持续居住1年以上的,由居住证持有人向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2.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及收支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3.民主评困。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根据乡(镇)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和安排,在乡(镇)干部的参与和监督下,村民委员会召开村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会议,对拟上报的符合保障条件申请人家庭及其实际收入水平和符合增发补助金条件的特殊困难人员进行民主评困,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定。

4.一榜公示。在村务公开栏、村民聚居地,对本村农村低保申请人家庭及“民主评困”结果进行公示。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注明理由。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群众有异议的,应及时核实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5.乡镇低保经办机构审查。乡(镇)农村低保经办机构汇总各村情况,对操作程序及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随机抽查各村部分申请人家庭,对评议中争议较大以及公示有异议的必须复查、核实;提出拟保障家庭、基本保障金额、特殊困难人员及增发补助金额。

6.乡镇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召开农村低保审核小组会议进行审核,作出审核决定。

7.二榜公示。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村民聚居地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群众有异议的,乡(镇)农村低保经办机构应及时组织核实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公示期满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8.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农村低保工作机构汇总各乡(镇)情况,对操作程序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组织重点复核及抽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作出审批决定。评审不符合保障条件的,通过乡(镇)农村低保经办机构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9.三榜公示。委托乡(镇)农村低保经办机构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及村民聚居地对审批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10.待遇批准。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

(三)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和人员,原则上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1.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撂荒承包土地、山林、水塘等,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培训、农业科技培训和劳务输出的;

2.拒绝配合入户调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或转移、放弃个人资产的;

3.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4.超过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或长期高消费的;

5.家庭财产状况明显不符合保障条件、实际生活水平超过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

6.因赌博、吸毒等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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