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政策明白卡(升级版)

医疗救助

发布时间:2016-07-29 09:51信息来源:浏览量:

(一)内容

1.医疗救助对象:

(1)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2)城市“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3)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

(4)城乡低保对象;

(5)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大学生(城乡低保、农村五保等困难家庭大学生,以及其他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大学生、重度1-2级持证残疾大学生);

(6)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7)城乡低收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月收入或人均年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5倍之内的家庭)重病患者(包括城乡低收入家庭中患有特殊病种的成员、1-2级持证残疾人、60岁以上老人);

(8)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包括见义勇为人员、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支出超过该家庭上年度总收入50%的城乡居民家庭重病患者)。

2.医疗救助的形式:

(1)资助参保参合。

①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的个人自付部分用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全额资助;

②城乡低保对象、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的个人自付部分用医疗救助基金给予部分资助,具体标准按省里的相关规定执行。

(2)门诊医疗救助。

①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在州内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的规定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门诊费用,用医疗救助基金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1000元;

②城乡低保对象、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大学生在州内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按规定报销(补偿)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门诊费用,用医疗救助基金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100元;

③患有重特大疾病(特殊病种)的医疗救助对象的门诊医疗费用参照住院医疗救助标准给予救助。

(3)住院医疗救助;

①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在州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按规定报销(补偿)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用医疗救助基金全额救助;

②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在州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按规定报销(补偿)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用医疗救助基金按70%-80%救助。其中,患普通疾病住院治疗,年救助封顶线为3万元; 患重特大疾病(特殊病种)住院治疗,年救助封顶线为5万元;

③城乡低保对象、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大学生、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在州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按规定报销(补偿)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用医疗救助基金按65%-75%救助。其中,患普通疾病住院治疗,年救助封顶线为2万元;患重特大疾病(特殊病种)住院治疗,年救助封顶线为5万元;

④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在州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按规定报销(补偿)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用医疗救助基金按60%-70%救助。其中,患普通疾病住院治疗,年救助封顶线为2万元;患重特大疾病(特殊病种)住院治疗,年救助封顶线为5万元;

⑤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在州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按规定报销(补偿)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用医疗救助基金按60%-70%救助。其中,患普通疾病住院治疗,年救助封顶线为2万元;患重特大疾病(特殊病种)住院治疗,年救助封顶线为3万元。

(二)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居住证持有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当地持续居住1年以上的,由居住证持有人向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特困供养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和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的医疗救助,可以由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办理。申请人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或户主签名的医疗救助申请书;

(2)本人及户主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3)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城市“三无”人员证明书、优待证、残疾证、学生证、城乡低收入家庭证明书等相关证件复印件;

(4)门诊费用结算单、住院费用报销(补偿)清单或结算单、转诊报销凭证、商业保险赔偿清单原件和社会互助帮困的情况证明(门诊费用结算单、住院费用报销< 补偿>清单或结算单、转诊报销凭证复印件需加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经办机构印章及经办机构负责人签名);

(5)医疗诊断书和必要的病史材料;

(6)其他相关材料。在社会福利院、农村敬老院集中供养的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含孤儿)可由供养机构代为提出申请和办理相关手续。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出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填写《黔东南州医疗救助审核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后,报县(市)民政部门审批;不合符救助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审批:县(市)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审核材料,每半个月集中审批一次,符合救助条件的,在完成审批工作当日(特殊情况下不超过2个工作日)作出审批意见;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咨询电话:8585667,监督电话:8557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