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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办理程序

发布时间:2016-07-29 14:30信息来源:浏览量:

根据《关于加强惠民政策项目资金信息公开平台数据保障的通知》[2016]-184号的要求,现将凯里经济开发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办理程序汇报如下:

一、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及参保缴费

1、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凡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应携带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等相关资料,在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区人力资源局办理参保手续。

3、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2000元等13个档次。 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缴费档次确定后,一次性缴纳。

4、参保人按年及时缴费的,政府给予缴费补贴。对选择100元至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按每人每年30元给予补贴;对选择500元至9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60元;对选择1000元至20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90元。

5、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年满60周岁,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乡居民,可以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按年缴费的;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未年满45周岁的,累计缴费15年以上的。

6、重度残疾人参保,县级人民政府按不低于100元的标准代为缴纳。

二、申请领取待遇相关手续及计算

1、凡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申请领取养老金,应于到龄当月10日前携带户口薄、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原件、银行存折等材料到区人力资源局办理待遇申请手续,于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生。基础养老金按国家确定的标准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每人每月标准按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计发。

三、办理死亡注销相关手续

1、死亡人员户口注销证明;

2、继承人,继承证明、身份证(或户口薄)原件、复印件、银行存折;

3、60周岁以上死亡人员丧葬补助费500元;

4、60周岁以下死亡人员退回所缴纳个人账户年限资金、利息、政府补贴。

四、生存资格认证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每年3-6月份要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本地居住的待遇领取人员由乡区人力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村(居)协办员到本村(社区)进行实地生存认证。异地居住的待遇领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县级社保机构寄发。

咨询电话:0855-85586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