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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凯里经济开发区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9-12 15:59信息来源:浏览量:

                                                         凯开管通〔201210

各工作部门:

根据《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1219号)文件要求,切实推进我区微型企业发展,经管委会研究决定,现将《凯里经济开发区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创业带动就业为核心,按照“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就业为先、定向扶持、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原则,全面落实全省城乡居民收入倍增计划和民营经济三年倍增计划,推动加快发展与改善人民生活协调同步。

二、工作目标

按照管委会与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签订的《黔东南州2012年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目标责任书》的要求,从2012年起,全区每年扶持创办微型企业100户,新增就业人员500人以上,孵化一批具有稳定成长前景的微型企业,培育一批具有创业经验和较强经营管理能力的企业家队伍。

三、组织领导

成立365bet备用网址官网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长: 韩元华  管委会副主任

    副组长: 姚本辉  党政办公室主任

            唐昌环  工商分局局长

      员: 邓造标  招商一局局长

        财政局局长

    魏秀芬  人力资源局局长

    段文红  审计局局长

        国税局局长

    刘永平  地税局局长

    彭宏勇  工商分局副局长

        开发区信用社主任

    吴宜友  建设银行开发区支行行长

    潘海涛  邮政储蓄银行开发区支行行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工商分局,由彭宏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四、责任分工

(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共同做好以下工作

1、把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作为重大工作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直接负责,认真研究新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扶持发展中的问题

2、认真执行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决定,主动配合相关责任部门开展工作,形成工作合力,齐抓共管。

3、结合本单位职能,出台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相关措施和办法。

4、在“四帮四促”活动中大力宣传扶持微企发展的政策,建立领导干部与微型企业“一对一”帮扶联系,驻村干部帮扶发展微型企业的工作机制。

(二)工商分局工作职责

1负责承担扶持微型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协调各相关责任部门开展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

2负责做好微型企业创业初审和注册登记工作。

3依法对微型企业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4、做好微型企业资金使用、劳动用工等情况的监管

5、配合人力资源局开展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工作。

6、积极开展微型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三)财政局工作职责

 1负责微型企业补助资金的预算、预拨和结算,对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拨付微型企业补助资金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配合微企办做好税收奖励的审核,对经审核确定后的税收奖励资金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结算和拨付。

 3、要尽快成立财政出资、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的国有担保公司,负责为本地微型企业申请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服务。同时还要成立财政补助资金的托管公司,其经营范围“仅限于对政府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财政补助资金进行集中监管和拨付,并监督其补助资金的使用用途,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四)招商一局工作职责

 1负责提出承担微型企业贷款担保的非财政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名单。

 2鼓励引导民间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向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3鼓励支持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等商贸流通业微型企业发展。

 4、在项目审批和资金政策上,对微型企业给予与其它企业同等的待遇,并进行重点扶持。

 (五)人力资源局工作职责

 1、牵头负责开展创业者培训工作。

 2、会同财政、金融等部门做好微型企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的审核、担保等工作。

3大力培育创业孵化园(基地),加强创业辅导、人才培养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六)审计局工作职责

 1、负责财政补助资金和税收奖励等财政资金的审计监督。

 2完成扶持微型企业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国税局、地税局工作职责

 1配合微企办开展税收奖励的审核。

 2、落实微型企业享受的国家和我省对小型微利企业及特定行业、区域、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

(八)金融部门工作职责

 1简化操作流程,创新和开发适合微型企业的金融产品及服务,加大对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探索建立微型企业信用贷款机制。

 2、制定银行贷款和担保支持实施细则。

 3会同财政出资的担保机构开展微型企业贷款担保业务

 4、协调金融机构加大对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

 5、会同人社、财政等部门协商解决微型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落实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五、扶持对象及范围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不属于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的人员;

 2、具有本省户籍(含集体户口);

 3、无在办企业。

 扶持对象创办微型企业,可采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中的任一组织形式。扶持对象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出资比例不得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总额的50%

 创办的微型企业应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并安排5人及以上人员(含创业者)就业,且有限责任公司实际货币投资10万元,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实际货币投资5万元。

 结合我区实际,重点扶持从事加工制造、科技创新、创意设计、软件开发、民族手工艺品加工和特色食品生产等行业的微型企业。

 从事国家限制类、淘汰类产业的微型企业不列入扶持范围。

 六、扶持政策

 1 政府奖励政策。微型企业在实际投资达到5万元后,政府给予10万元补助。5年内税收实行等额奖励。50万元额度的银行贷款支持。

 2 财政补助扶持政策。创办的微型企业,在实际投资达到5万元,并经审核合格后,财政部门给予企业5万元补助。补助资金按省、州、县7:1:2的比例分担,财政局按承担比例年终算清。微型企业在首次获得财政补助资金5万元后,在第二年2月底前提出申请,经审核合格后,财政部门再次追加微型企业5万元财政补助。补助资金按州、县19的比例分担。财政局按承担比例年终清算。

 3、税收奖励扶持政策。符合扶持条件的微型企业除享受国家和省、州对微型企业及特定行业、区域、环节的税收优惠和西部大开发所有优惠政策外,财政部门按照微型企业实际缴付的所有税收中省级及以下地方留存部分总额进行等额奖励,时间为5年。第六年至第十年期间按照逐年以10%的比例减少税收等奖励。十年后不再实行等额奖励政策,按照实际应上缴税收缴纳。国税、地税等部门要制定相应配套措施,将税收奖励政策落实到位。

 4、融资和担保扶持政策。符合扶持条件有贷款需求的微型企业,可以自有财产抵押、税收奖励为质押或信用贷款等方式,向当地银行或担保机构申请最高额度50万元的银行贷款或担保支持。区财政局要尽快成立财政出资、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的国有担保公司,负责为微型企业申请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服务。有贷款需求的微型企业,15万元以下的贷款以信用贷款方式申请贷款担保。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导向的微型企业,按贴息小额贷款规定条件,可申请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有关贴息优惠。

 民间资本出资的担保公司按现行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最低标准且不高于担保额的2%收取担保费。

 5、其他扶持优惠政策

 1)创业申请人实际投资5万元,申请人可以用货币,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经营权、知识产权等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货币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申请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由管委会、行政村出具证明材料,由创业评审委员会作价评估审核认定通过。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2)简化办照程序,降低准入门槛。在办理扶持微型企业注册登记和兑现扶持政策流程中,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步调一致,为微型企业发展开绿灯,尽量简化程序,降低标准,积极主动落实扶持微型企业发展优惠政策,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工商注册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可参照“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标准和条件办理。凡涉及各部门的工作,在材料齐全的前提下须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

 3)高校毕业生在同一微型企业连续工作满三年(含三年)以上的,在黔东南州自主公开召考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时,视为基层服务经历,可报考自主公开招考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定向基层服务项目职位。在同等条件下,可视为基层服务经历有限录用。如被正式录(聘)用的,在微型企业工作时间可连续计算工龄。

 6、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成立财政补助资金的托管公司,其经营范围“仅限于对政府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财政补助资金进行集中监管和拨付,并监督其补助资金的使用用途,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七、 创业申请

 享受创业扶持政策,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不属于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的本省户籍人员;

 2、具有创业能力;

 3、无在办企业;

 4、创办的企业实际货币投资达到5万元;

 5、申请人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者出资额的50%

 6、带动5人(含创业者本人)以上本省户籍人员就业;

 7、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的创业者,应当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1、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

 2、身份证明;

 3、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管委会办室受理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出具同意推荐意见。申请人应当将上述材料提交工商分局,工商分局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初审,并填写《贵州省微型企业实地勘验检查表》(表样附后)。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审查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有关前置许可及扶持微型企业应当具备的相关手续等,同时将申请资料移送微企办。工商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资料移送工作。

 八、 创业审核及注册登记

 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应当在创业所在地指定的银行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开设账户,并在提交创业投资计划书,前将投资资金存入该账户。

 创业审核按照尽职审查和集中会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请人向区微企办提交有关前置许可资料和《创业投资计划书》后,微企办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提交由工商、招商一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税、地税、审计、金融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审核。评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10个工作日召开一次,也可由评审委员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提议召开。

 区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扶持微型企业创业评审委员会”,其组成人员如下:

      任:彭宏勇(工商局副局长、微企办主任)

      员:黄昌松  (招商一局副局长)

            吴朝进  (财政局非税科科长)

        (开发区信用社主任)

            潘仕金  (人力资源局人事科科长)

                (审计局办公室主任)

                (国税局税源管理科科长)

            龚钰蕾  (地税局综合办公室科员)

    评审委员会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创业者基本情况;

    2、投资资金证明及经营场地证明;

    3、带动人员就业相关证明;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或具有相关创业知识的证明材料;

    5、投资计划书(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1)拟创办微型企业的人员及组织结构;

    2)拟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情况及管理计划;

    3)市场预测及营销策略;

    4)创业投融资计划;

    5)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计划等财务规划;

    6、注册登记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

    7、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微企办应当及时将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的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公示结束后,微企办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已通过创业审核的申请人的相关材料移交工商分局办理注册登记。工商分局收到县级微企办移送的申请人的注册登记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微型企业注册登记。

    微企办、相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对创业审核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九、补助资金管理

    财政部门每年应当根据管委会确定的微型企业发展计划,按程序报批后安排扶持微型企业发展资金预算。于次年向省、州财政部门提出清算上年微型企业补助资金申请,按规定及程序审核清算后,纳入上下级财政结算事项办理。

    微企办每周汇总已注册登记的微型企业提出的资金补助申请后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按国库管理支付规定办理,在5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划入微型企业开设的银行基本账户。微型企业获得的补助资金,应当按《企业财务通则》、《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

    补助资金应当按审定的投资计划书确定的购置或租赁经营场所、购置设备和原材料、加盟费、特许经营费等用途使用。

    微型企业使用补助资金时,应提出申请经微企办审核同意后,开户银行方可支付补助资金。

    十、 税收奖励管理

    税收奖励由微型企业自创业后次年起每年2月底前向微企办提出申请,微企办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进行审核。微企办完成税收奖励申请审核工作后,于当年3月中旬前将相关资料上报省、州微企办,由省、州微企办分别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审核后于当年3月底前下达各级财政应承担的奖励资金,并通过年终财政结算办理。财政部门于当年4月底前完成税收奖励的办理工作。奖励资金由财政部门按国库管理支付的规定办理,资金划入申请人开设的银行基本账户

    十一、贷款和担保管理

    有贷款需求的微型企业,可向微企办提出贷款申请,审查合格后,交由承贷银行或担保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不超过50万元的银行贷款或担保支持。金融机构要简化操作流程,积极创新和开发适合微型企业的金融产品及服务,并为扶持对象提供信用担保和低息贷款支持。符合《贵州省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贵银发〔20104号)和《关于进一步推动妇女就业贴息小额贷款工作的通知》(黔财社〔2010195号)规定条件的微型企业,可申请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有关贴息优惠。

    十二、 服务体系建设

     1、加强创业辅导、管理咨询、人才培养、技术创新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中介机构面向微型企业开展创业指导和综合服务,提高微型企业创业成功率。

    2、 突出产业导向作用,合理引导微型企业产业投资方向,鼓励和支持发展先进生产能力,防止和避免盲目投资和低水平发展。

    3、 大力培育产业园区及微型企业创业孵化园,鼓励支持微型企业入驻工业园、产业园区,引导微型企业集聚发展。

    4、 探索建立各级政府、各部门、相关行业协会等共同构成的微型企业帮扶机制协助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高微型企业“成活率”。

    5政府采购、资金政策和项目安排等方面,对微型企业给予与其它企业同等的待遇,进行重点扶持。

    6鼓励微型企业增加科技投入,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促进微型企业与高等院校合作,支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

    7、 积极组建微型企业协会,探索建立微型企业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微型企业利用电子商务方式从事经营活动,利用信息网络销售和推广产品。

    8、全面推行行政指导,通过建议、辅导、提醒、规劝、示范、公示等多种方式,引导微型企业守法经营。

    十三、 监督管理

    微企办会同工商、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金融等部门,负责对资金使用、企业生产经营、劳动用工情况等进行指导和监管。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严厉查处微型企业套取、抽逃、转移资金和资产等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微型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微企办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申请人扶持资格,并按规定追回补助和奖励资金。

      1、不按投资计划书使用补助资金的;

      2、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的;

      3、抽逃、转移注册资本(金)及其他资金、资产的;

      4、出租、出借扶持资格的;

    5、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扶持资格的;

    6、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微型企业申请变更或注销登记,应当经级微企办审查后,由工商分局依法办理。

    申请人恶意骗取、套取、挪用财政补助资金等违法行为应当记入市场主体诚信系统。相关行政机关、金融机构依据不良信用记录,在银行信贷、行政许可、政策扶持等工作中依法对违法当事人采取禁止或限制措施。

    微企办、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微型企业发展申请、审批、资金发放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截留、挤占、滞留、挪用、骗取、套取财政资金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微企办负责抓好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宣传工作,通过发挥示范带头作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微企办负责定期公布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相关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督。

    十四、奖惩办法

    根据《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1219号)文件“各成员单位必须扶持微型企业20户”的要求,结合开发区的实际情况,不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各成员单位,州政府下达今年扶持微企发展100户的目标任务由工商分局牵头完成。年终按时完成目标任务,管委会按每发展一户奖8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年终领导小组组织人员与工、管委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同时进行,采取听取汇报、走访微型企业业主、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集中检查考核情况,提出考核结果意见,经领导小组审查后,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报工管委表彰奖励,对不按规定完成任务、不积极配合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报管委会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奖资格。

    十五、附 

    1、 申请人只能享受一次微型企业扶持政策。

    2、 本实施方案所称微型企业,均指享受扶持政策的微型企业。

    3、 本实施方案由区微企办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4、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贵州省微型企业创办申请流程图

          2、贵州省微型企业申请扶持政策流程图

          3、微型企业创业投资计划书

          4、贵州省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

          5、贵州省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拨付申请表

          6、微型企业自有资金使用情况表

          7、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申请表

          8、贵州省微型企业税收奖励申请表

          9、贵州省微型企业贷款申请表

          10、微型企业变更、注销登记审核表

          11、贵州省微型企业实地勘验检查表(试行)

          12、微型企业创业评审表

     

     

     

     

     

     

     

     

     

                                         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